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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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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
EN
第 10 條
全民監視及預警系統之辦理事項如下:
一、本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所規定之人員或一般社區民眾,發現疑似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致死之屍體,或有疑似聚集病例情事時,得以電話、網路、電子文件、入、出國(境)旅客傳染病書表等方式,主動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
二、中央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應設置全天候通知連繫管道,廣為宣導並確保其暢通。
傳染病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41 條
村(里)長、鄰長、村(里)幹事、警察或消防人員發現疑似傳染病病人或其屍體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第 42 條
下列人員發現疑似傳染病病人或其屍體,未經醫師診斷或檢驗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一、病人或死者之親屬或同居人。
二、旅館或店鋪之負責人。
三、運輸工具之所有人、管理人或駕駛人。
四、機關、學校、學前教(托)育機構、事業、工廠、礦場、寺院、教堂、殯葬服務業或其他公共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
五、安養機構、養護機構、長期照顧機構、安置(教養)機構、矯正機關及其他類似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
六、旅行業代表人、導遊或領隊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