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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傳染病防治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必要時,指該傳染病病人有傳染他人之虞時。
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所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支應之各類傳染病病人施行隔離治療之費用,指比照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核付之醫療費用及隔離治療機構之膳食費。
負擔家計之傳染病病人,因隔離治療致影響其家計者,主管機關得依社會救助法等相關法令予以救助。
傳染病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主管機關對於傳染病病人之處置措施如下:
一、第一類傳染病病人,應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二、第二類、第三類傳染病病人,必要時,得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三、第四類、第五類傳染病病人,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防治措施處置。
主管機關對傳染病病人施行隔離治療時,應於強制隔離治療之次日起三日內作成隔離治療通知書,送達本人或其家屬,並副知隔離治療機構。
第一項各款傳染病病人經主管機關施行隔離治療者,其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