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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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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產品登錄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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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化粧品產品登錄辦法
EN
第 10 條
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已解散或歇業,或其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或其他相當之設立許可、登記,經撤銷或廢止者,應廢止其登錄。
產品已無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者,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得註記停止該產品之登錄狀態。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02 日 )
EN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化粧品:指施於人體外部、牙齒或口腔黏膜,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改善體味、修飾容貌或清潔身體之製劑。但依其他法令認屬藥物者,不在此限。
二、化粧品業者:指以製造、輸入或販賣化粧品為營業者。
三、產品資訊檔案:指有關於化粧品品質、安全及功能之資料文件。
四、化粧品成分:指化粧品中所含之單一化學物質或混合物。
五、標籤:指化粧品容器上或包裝上,用以記載文字、圖畫或符號之標示物。
六、仿單:指化粧品附加之說明書。
前項第一款化粧品之範圍及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