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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害救濟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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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藥害救濟法
EN
第 10 條
為辦理藥害救濟及其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得向財稅機關、醫療機構及其他相關機關(構)或團體要求提供有關資料,被要求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藥害救濟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23 條
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關機關(構)或團體違反第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