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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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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護理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 10 條
護理機構訂定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之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業務作業需要,建立管理機制,設定所屬人員不同之權限,以控管其接觸個人資料之情形,並定期確認權限內容之必要性及適當性。
二、檢視各相關業務之性質,規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流程之負責人員。
三、要求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並約定保管及保密義務。
四、所屬人員離職時取消其識別碼,並應要求將執行業務所持有,包括紙本及儲存媒介物之個人資料辦理交接,不得攜離使用,並應簽訂保密切結書。
護理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3 日 )
第 4 條
護理機構應依本辦法規定訂定安全維護計畫。
前項安全維護計畫,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
二、個人資料之範圍及項目。
三、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
四、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
五、設備安全管理。
六、資料安全稽核機制。
七、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
八、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九、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