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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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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10 條
第五條第一款第一目資產負債表,其內容如下:
一、資產:
(一)流動資產。
(二)基金。
(三)非流動資產。
二、負債:
(一)流動負債。
(二)非流動負債。
三、淨值或社員權益:
(一)醫療財團法人:
1.永久受限淨值。
2.暫時受限淨值。
3.未受限淨值。
4.淨值其他項目。
(二)醫療社團法人:
1.出資額。
2.資本公積。
3.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
4.社員權益其他項目。
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
第 5 條
醫療法人之財務報告,其內容如下:
一、財務報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醫療財團法人,為收支餘絀表;醫療社團法人,為綜合損益表。
(三)醫療財團法人,為淨值變動表;醫療社團法人,為社員權益變動表。
(四)現金流量表。
(五)附註或附表。
二、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三、其他依本準則規定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