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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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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EN
第 10 條
前條訓練課程之訓練期間至少六個月,至多十二個月。結束訓練課程後,訓練醫院認有必要時,得進行補充臨床訓練;其補充臨床訓練,應於訓練課程完成日起十八個月內為之。
補充臨床訓練,應於原訓練醫院為之;其訓練師資資格、師資與受訓人員比例,規定如附表。
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6 日 )
EN
第 9 條
訓練醫院之訓練課程(以下簡稱訓練課程),包括學科訓練及臨床訓練;訓練課程內容及時數,規定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