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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溫泉區管理計畫審核及管理辦法 EN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審查溫泉區管理計畫之擬訂、修訂或廢棄,得準用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溫泉區管理計畫審核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5 月 02 日 ) EN
交通部為核定溫泉區管理計畫,應邀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審查之。
前項溫泉區管理計畫之審查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署執行之;其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應公告,並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