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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EN
前條之委託契約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委託業務之工作項目與範圍。
二、約定之委託費用及其給付條件。
三、委託業務之工作進度與履約期間。
四、委託業務之履約管理。
五、委託業務之成果驗收與績效評估。
六、違反契約之處理。
七、委託業務之權利與責任。
法人團體獲選後,應於甄選公告文件規定之期限內與觀光署簽訂委託契約,逾期未簽訂者,視同放棄資格,一年內不得參與觀光署委託業務之甄選。但其他非可歸責於該法人團體之事由,經觀光署另訂適當期限,而於期限內完成簽約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