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
第 10 條
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不得指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擔任檢驗員、監考人員或監評人員,已擔任者,由民航局註銷其資格:
一、曾犯妨害考試、詐欺、背信或其他足認有影響執行受委託業務公正之罪且經判決確定。
二、曾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
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
(民國 109 年 02 月 21 日 )
第 9 條
檢驗員、監考人員或監評人員執行業務時,應獨立、公正,不得有任何不當且影響檢驗或人員測驗結果之行為。
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對其檢驗員、監考人員或監評人員,不得干涉或影響其判斷,並不得命其作不實之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