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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飛航兩岸包機者,其申請程序及申請費,準用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九條規定。
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飛航兩岸空運相關協議明定以定期班機管理之包機者,依前條規定辦理。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民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 EN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國際客運或貨運包機,應先檢附保安計畫報請民航局備查,並於預計起飛十工作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可飛航。
一、申請書(如附件五)。
二、包機合約副本。
三、保險證明文件。
前項保安計畫已經民航局備查且未變更者,得免檢附。
第一項包機合約應載明包機人於包機經民航局核准前,不得在我國招攬客貨。
未與我國訂有條約或協定之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依第一項申請包機業務時,應由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國際包機,應向民航局繳納申請費每架次新臺幣二千元。
前項架次之計算,以自外國一地進入中華民國境內降落或自國境內前往外國一地之起飛為一架次。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取消已核准之包機,於起飛前報經原核准單位核准者,申請費用減半繳納。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
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飛航兩岸定期航線,其航線證書申請、繳還、註銷或換發、證書費與其有效期限、航線暫停、終止或復航及定期飛航班機時間表報核等事項,準用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五條、第八條、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至第七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應將前項定期航線之客、貨運價,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變更時,亦同。客、貨運價之使用限制、報請備查程序及生效日期等事項,準用航空客貨運價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有關國際定期航線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