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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站空側設施及作業認證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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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航空站空側設施及作業認證辦法
第 10 條
航空站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民航局得逕行註銷其空側認證證書並公告之:
一、未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於期限內繳還空側認證證書。
二、於接獲吊扣通知一年內未對吊扣原因之缺失完成改善。
航空站空側設施及作業認證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
第 9 條
航空站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民航局得吊扣其空側認證證書,並停止其空側之運作:
一、經民航局檢查有缺失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二、空側設施不符合航空站空側手冊內容或未依航空站空側手冊運作。
三、未依空側認證證書所附條件執行。
經民航局依前項規定吊扣空側認證證書者,航空站經營人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民航局繳還其空側認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