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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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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EN
第 10 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將成本、資產及收入依前條規定分類後,應按下列順序及原則執行歸屬:
一、可直接歸屬者應直接歸屬至各種電信服務。
二、可間接歸屬者應按其動因歸屬至各種電信服務。
三、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按已分攤成本法歸屬至各種電信服務。
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
EN
第 9 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應將各項成本、資產及收入,依其與各種電信服務間之關聯性分成下列三類:
一、可直接歸屬者:指可判斷為特定電信服務所引起,並可透過公司明細帳及總分類帳等紀錄直接追溯至或明確辨識為各種電信服務者。
二、可間接歸屬者:指可判斷為特定電信服務所引起,但無法透過公司明細帳及總分類帳等紀錄直接追溯至或明確辨識為各種電信服務者。
三、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指無法判斷為特定電信服務所引起者。
會計制度之設立應將可判斷為特定電信服務所引起者,以可直接歸屬方式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