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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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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第 10 條
申請人完成主控制室設備、取得基地臺執照及第三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四項所定數量之車臺執照後,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
主管機關辦理審驗時,應通知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會同審驗。
經審驗合格者,其車臺由主管機關編號,並發給網路審驗合格證明,始得使用。
經審驗不合格者,申請人應於接獲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改善並申請複驗;屆期未改善或經複驗仍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
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09 日 )
EN
第 3 條
申請設置電信網路者(以下簡稱申請人),以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或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之法人或團體為限。
前項申請人於其申請設置基地臺所在地之同一計程車營業區域內之車臺數量,應達一百五十臺以上。
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得視當地特性,於會商主管機關後,不受前項限制,公告調整車臺數量。
申請人為依法核准設立之身心障礙團體、法人者,其前項車臺數量之規定,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