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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EN
主管機關審查第八條頻率核配之申請或變更時,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符合頻率分配表之規定。
二、符合無線電頻率供應計畫之規劃。
三、符合國際電信公約或國際無線電規則有關規定。
四、對經核配之頻率不發生妨害性干擾。
五、對國際電信聯合會已計畫及登記之頻率不發生妨害性干擾。
六、採用之無線電技術及使用效率。
七、屬頻率分配表之次要用途頻率,對主要用途頻率不發生干擾。
前項頻率核配之申請,經審查不予核配者,主管機關得另行核配或駁回其申請。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 EN
無線電頻率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申請核配頻率時,其申請資格、檢具文件、審酌事項、頻率使用期限及廢止頻率之條件,如附件一。
前項申請僅涉及變更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部分時,應檢具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書及變更對照說明文件提出申請,其餘文件免附。
前二項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發給頻率使用證明,始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