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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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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EN
第 10 條
本會將自第六條所定北區、南區執照中,各擇一張執照,優先提供採取 IEEE802.16e技術規格從事本業務,且非為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及不具第五項情形之申請人競價;其無適格申請人或未能為適格申請人競價取得時,始得提供其他採取IEEE802.16e技術規格從事本業務之申請人競價。
前項擇定執照,依第十三條備用決標順序,取北區決標順序第三之執照,及南區決標順序第一之執照。
無參與優先競價程序意願之第一項適格申請人,應於優先競價程序開始前,以書面向本會提出不參加競價之聲明,放棄優先競價權利。
第一項適格申請人數扣除前項無參與優先競價程序意願人數後,僅剩二人至三人時,提供其優先競價之執照張數,應縮減為北區擇定執照一張,僅剩一人時,應不提供其優先取得擇定執照之機會。
申請人與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有第十六條第二項同一申請人或第十七條第一項聯合申請人所述任一款情形者,或申請人有第四十六條第四項任一款情形者,不得為第一項擇定執照之適格申請人。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 )
EN
第 6 條
本業務各執照所使用頻率之營業區域、頻寬及頻段如下:
一、執照 A1 :北區;30 MHz(2565~2595 MHz)。
二、執照 A2 :南區;30 MHz(2565~2595 MHz)。
三、執照 B1 :北區;30 MHz(2595~2625 MHz)。
四、執照 B2 :南區;30 MHz(2595~2625 MHz)。
五、執照 C1 :北區;30 MHz(2660~2690 MHz)。
六、執照 C2 :南區;30 MHz(2660~2690 MHz)。
第 13 條
依各競價標的計算所得總點數,自小而大依序排列,並做成備用決標順序時,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申請人第一優先得標之競價標的計一點,第二優先計二點,第三優先計三點,以此類推;未為申請人選取之競價標的,均以申請人剩餘之有效點數除以未為申請人選取之競價標的張數計算之。
二、各競價標的所得總點數,依所有競價者得標意願優先順序表及前款規定計算之。但有總點數相同競價標的者,由本會抽籤決定之。
申請人得標意願優先順序表中之總有效點數,以每張執照均為有效排序狀態時,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規定加總計算得之。申請人剩餘之有效點數,以總有效點數扣除其得標意願優先順序表中有效排序執照所得點數後得之。
第 16 條
同一申請人不得提出二件以上之申請案。
不同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同一申請人:
一、申請人持有他申請人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他申請人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半數以上者。
二、申請人與他申請人之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者。
三、申請人與他申請人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有半數以上為相同之股東持有或出資者。
四、不同申請人同時為第三人之從屬公司者。
五、不同申請人之控制公司間有控制與從屬關係者。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所稱之控制與從屬關係,指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之關係者。
第二項股權計算方式,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辦理。
申請人之一股東同時持有他申請人之股份,該股東除於其中一申請人之持有股份比例不受限制外,於其餘申請人之持有股份比例,均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第一項及第五項規定,於申請人得標後取得特許執照前,亦適用之。
第 17 條
申請人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聯合申請人:
一、一申請人持有他申請人之股份達該申請人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五以上。
二、相同股東群持有不同申請人之股份達各該申請人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前項股權計算方式,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辦理。
聯合申請人應於本會指定期限內協調其中之一申請人為符合資格之申請人;其無法完成協調者,依本會指定之時間、地點,以抽籤方式定其符合資格之申請人。
前項經協調或抽籤後判定為不符合資格之申請人,及未參與抽籤者均視為撤回其申請;其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押標金無息發還。
本條規定,於申請人得標後取得特許執照前,亦適用之。
第 46 條
特許執照有效期間為六年,屆滿後失其效力。
特許執照有效期間屆滿時,得申請換發,有效期間仍為六年,並以一次為限。經營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九個月起之三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會申請換發。
經營者申請換發特許執照,應檢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原事業計畫書執行情形之自評報告。
三、頻率運用績效自評報告。
四、未來六年營運之事業計畫書。
五、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
第二項申請換發執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換發:
一、無正當理由未完成系統建設計畫,致履行保證金未全數退還或未履行事業計畫書所載責任。
二、未有效運用頻譜資源經本會命改善而未改善。
三、因違反法規事項致業務之全部或一部遭停止者。
四、擅自暫停或終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
五、擅自讓與本業務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
六、產生重大消費者糾紛並無法妥適處理。
七、具其他重大缺失有影響其營運能力。
換發特許執照時,本會得考量市場競爭性,調整該執照之特許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