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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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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依本法第十條但書規定將通訊監察所得資料移送司法警察機關、司法機關或軍事審判機關者,應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管轄權不明者,移送其直接上級機關依法處理。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第 10 條
依第七條規定執行通訊監察所得資料,僅作為國家安全預警情報之用。但發現有第五條所定情事者,應將所得資料移送司法警察機關、司法機關或軍事審判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