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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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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
第 10 條
第三條第二項第五款交通改善措施與建議應針對所提車種、動線、時段、路段等交通管理配合措施進行說明,並檢附必要之標誌、標線、號誌等交通工程圖說及數量。
建築物使用後週邊道路交通狀況未改善者,開發或營運業者應配合交通主管機關持續改善。
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
(民國 109 年 06 月 16 日 )
第 3 條
申請人應備具申請書、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以下簡稱評估報告)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審查。
前項評估報告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前言:
(一)開發內容說明。
(二)評估範圍。
二、基地週邊現況:
(一)都市計畫與週邊土地使用現況。
(二)重大建設計畫。
(三)週邊道路動線分析。
(四)道路幾何特性與服務水準分析。
(五)停車供需分析。
(六)大眾運輸系統服務狀況。
(七)人行動線分析。
三、基地開發交通影響分析:
(一)基地開發衍生交通量推估。
(二)衍生停車需求分析。
(三)基地開發衝擊分析。
四、停車場規劃與設計:
(一)停車場出入口動線、視距、安全設施分析。
(二)停車位空間(供給)佈設與數量配置圖說。
五、交通改善措施與建議:
(一)施工期間交通維持措施。
(二)基地交通配置、規劃說明及改善對策。
(三)目標年期交通評估。
六、附則:
(一)申請單位名稱、負責人之姓名、地址、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二)評估委託書。
(三)評估報告撰寫者姓名、履歷及簽章。
(四)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