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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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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EN
第 10 條
前條第三項專業機構調查報告內容至少應包括事實資料、分析、結論及汽車安全性改善建議等。
專業機構不得將涉及個人隱私或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營業秘密者,記載於對外發布之調查報告中。但為車輛安全性調查分析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
EN
第 9 條
專業機構應於調查前擬具汽車安全性調查計畫書,載明調查緣由、調查對象、調查目的、調查範圍、調查方法、預定工作進度等內容,經交通部同意後執行之,並應通知列為調查對象之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
專業機構進行調查期間,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主動就汽車安全性進行召回改正或為其他必要處理措施,報經交通部同意後,得停止調查。
專業機構於調查完成後,應撰寫汽車安全性案件調查報告(以下簡稱調查報告)送交通部,交通部並得公開其經過及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