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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督導所屬於召開村里民大會或其他各種集會時,宣導其村里民在駕駛汽車及乘坐汽車前座、小型車後座或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乘坐大型車時,均應依第三條規定繫妥安全帶。

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 (民國 111 年 07 月 30 日 )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汽車駕駛人、前座乘客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應依下列規定使用安全帶:
一、安全帶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二、每條安全帶僅供一人使用。
三、安全帶之帶扣應確實緊扣,安全帶無扭曲或反轉,鬆緊度保持適宜;腰部安全帶置於腰部以下,肩部安全帶固定位置應依個人調整,避免安全帶纏繞經過頸部,且應置手臂上端以上。
四、年齡逾四歲至十二歲以下或體重逾十八公斤至三十六公斤以下之兒童,應搭配使用符合國家標準(CNS)11497汽車用兒童保護裝置所稱之幼童用座椅或學童用座椅(或增高型座墊),並確實與汽車座椅連接穩固後,繫妥安全帶坐於車輛後座。但如其體型可依第三款規定使用安全帶者,不在此限。
大型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乘載之四歲以上乘客,應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使用安全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