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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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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 10 條
交通部鐵道局依第八條首次公告各類專用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實施日期前,從事該類列車駕駛工作,領有鐵路機構出具之有效駕駛人員工作證明,且最近三年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發生重大行車事故者,視為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合格。
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民國 112 年 05 月 18 日 )
第 8 條
各類鐵路列車駕駛人員之檢定,分為學科檢定及術科檢定;其檢定之項目、實施方式、合格基準、實施日期等事項,由交通部鐵道局公告之。
前項學科檢定及術科檢定項目,依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第十一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