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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數位發展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本部應於稽核作業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受稽核者。
前項稽核結果報告之內容,應包括稽核之範圍、缺失或待改善事項、第八條第二項所定受稽核之特定非公務機關未能為說明、提供資料或配合措施之情形與理由及其他相關事項。
本部辦理稽核後,應於次年一月底前彙整第一項稽核結果報告,並送本部資通安全署。
本部辦理第六條第一項之稽核,得要求受稽核者說明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供現場查閱,並配合執行下列事項:
一、稽核前訪談。
二、現場實地稽核。
受稽核者依法律有正當理由,不能為前項說明、提供資料或配合措施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部提出。
本部收受前項書面後,應進行審核,依下列規定辦理,並得停止稽核作業之全部或一部:
一、認有理由者,應將審核之依據及相關資訊記載於稽核結果報告。
二、認無理由者,應要求受稽核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已停止稽核作業者,得擇期續行辦理,並於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