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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審查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國原院董事或監事之候選人得申請其迴避:
一、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審查會為之,並應於遴選作業完成前以書面敘明申請迴避之理由及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審查委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審查委員在審查會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應停止遴選程序。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審查委員有前條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董事或監事之候選人申請迴避者,應由審查會依職權命其迴避。
審查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為董事或監事候選人。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為董事或監事候選人之推薦人。
三、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與董事或監事候選人有相同利益。
四、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與董事或監事候選人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