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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核子事故分類通報及應變辦法
廠區緊急事故或全面緊急事故發生時,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接獲經營者通報後,除依第八條規定辦理通知作業外,應完成一級開設,進行各項緊急應變作業。
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核子事故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及核子事故支援中心接獲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通知後,應完成一級開設,進行各項緊急應變作業。
核子事故分類通報及應變辦法 (民國 105 年 01 月 28 日 )
中央主管機關接獲核子事故通報後,應視事故狀況通知各緊急應變組織及參與緊急應變作業之機關,並依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通報行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