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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貯存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EN
前條審查期限,自申請者備齊書件,向主管機關繳交審查費之日起算。
前項審查期限,不包括下列期間:
一、相關主管機關釋示法令或會商其他機關(構)未逾六十日之日數。
二、其他不可歸責於主管機關之日數。
主管機關收受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書件後,應於下列期限作成審查結論公告之:
一、核子原料貯存設施:六個月。
二、核子燃料貯存設施:十個月
三、核子原料生產設施:一年。
四、核子燃料生產設施:一年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