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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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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 10 條
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推動產業升級之振興措施如下:
一、運用既有產業升級創新平台輔導計畫、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中小企業即時技術輔導及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之機制,擴大補助受影響產業或事業之家數或金額,結合相關公、協會,協助受影響產業或事業導入成熟技術、開發新技術或新產品,促成事業留用研發人員,並提升技術水準,蓄積成長動力。
二、補助受影響事業,進行既有技術紮根或導入新興科技,以留用既有研發人才,於一年期程快速開發產品、製程所需之相關應用技術。
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6 日 )
第 4 條
為協助受影響產業、事業紓困、振興,主管機關得推動下列措施:
一、資金紓困。
二、產業升級。
三、數位轉型。
四、消費促進。
五、環境優化。
六、出口拓銷及會展相關產業提振。
七、人才培訓。
八、水、電費減免、延長繳款期限或分期繳款。
九、其他紓困振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