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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調度原則綱要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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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力調度原則綱要
第 10 條
輸配電業執行前條電力調度運轉操作程序時,應依規定傳達調度指令。
輸配電業應擬具前項電力調度指令傳達方式、發布與撤銷程序及紀錄方式等,並留存相關紀錄至少一年,以供查核。
電力調度原則綱要
(民國 107 年 01 月 26 日 )
第 9 條
輸配電業應擬具電力調度運轉操作規定,其內容至少應包括操作程序、時間校正、電壓與頻率控制方法、電力網運轉安全及保護電驛運用規範。
輸配電業於調度日,應依前條即時電力調度及前項電力調度運轉操作規定,執行電力調度運轉操作。但為因應調度日電力系統之即時狀態,如天氣變化、機組故障等情事,不在此限。
第一項涉及電壓與頻率之範圍,應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定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