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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出流管制計畫書及出流管制規劃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限期令義務人補正,並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一、除另有規定外,未依規定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
二、應檢附文件不齊全。
三、未依第三十二條規定格式製作。
四、未經技師簽證或簽證技師科別不符。
五、未檢附技師證書、技師公會會員證及執業執照等影本。
六、未依規定期限繳交審查費。但非可歸責於義務人,經主管機關同意其申請補正者,得予展延繳費期限。

本辦法所需書、表、文件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