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 10 條
出流管制計畫書及出流管制規劃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限期令義務人補正,並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一、除另有規定外,未依規定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
二、應檢附文件不齊全。
三、未依第三十二條規定格式製作。
四、未經技師簽證或簽證技師科別不符。
五、未檢附技師證書、技師公會會員證及執業執照等影本。
六、未依規定期限繳交審查費。但非可歸責於義務人,經主管機關同意其申請補正者,得予展延繳費期限。
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9 日 )
第 32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文件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