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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
屬第五條第二款及第四款之地上物補償費,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興建公共設施拆遷建築物補償辦法及辦理徵收土地農作改良物補償、遷移、搬運費查估基準規定之標準,按實際使用範圍核發。
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
本準則之補償費包括下列各款:
一、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應支付之土地補償費。
二、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應支付之地上物補償費。
三、因工程需要臨時使用或因設置臨時取水工程需要,所需支付之臨時使用土地之費用。
四、因工程需要臨時使用或因設置臨時取水工程需要,所需支付之臨時使用之地上物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