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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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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有限合夥法
EN
第 10 條
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有限合夥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有限合夥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有限合夥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 )
EN
第 39 條
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登記而以有限合夥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
主管機關並應禁止其使用有限合夥之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