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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新創之生技醫藥公司管理辦法
學研機構知悉研究人員或簽辦、審議、核決兼職或技術作價投資案件之人員,有第七條、第八條第二項或前條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者,應命其迴避。
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者,利害關係人得向學研機構申請其迴避。

研究人員得參與研發成果之推廣及洽談。但應迴避其兼職或技術作價投資案件之審議或核決。

研究人員應依學研機構規定,主動揭露與擬兼職或技術作價投資之新創生醫公司間,有無下列利益關係;約定於兼職或技術作價投資後取得者亦同:
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前一年內自該公司獲得合計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之財產上利益,或持有該公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權。
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擔任該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職務。
簽辦、審議或核決兼職或技術作價投資案件之人員,與被兼職或技術作價投資之新創生醫公司間有前項規定之利益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研究人員於兼職期間及終止後二年內,應迴避與原兼職公司、其關係企業間有關採購或計畫審查之業務。但其迴避反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得報請學研機構同意後免除之,並報請學研機構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