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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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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10 條
公司依本辦法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設備,其安裝地點,以該公司自有或承
租之生產場所或營業處所為限。但因承包營建工程或行業特性須安裝於特
定處所,經第五條第五項指定機關認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設備安裝地點位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
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於非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區域計畫法及非都
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
稅捐稽徵機關得於投資抵減證明所載預定安裝完成日期後查明或派員實地
勘查;其結果與投資抵減證明所載事項不符者,以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者為
準。
設備安裝地點如有變動,公司應檢附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文件,向公司
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