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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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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 10 條
依本條例規定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公司,在免稅期間內,設備應按
所得稅法規定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逐年提列折舊。
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事業於免稅期間屆滿之日前,將其受免稅獎勵
能獨立運作之全套生產或服務設備或應用軟體,轉讓與其他事業,繼續生
產該受獎勵產品或提供受獎勵勞務,且受讓之公司於受讓後符合第八條新
興重要策略性產業適用範圍者,其原免稅期間未屆滿部分之獎勵,得由受
讓之公司繼續享受。
前項情形,轉讓之公司於轉讓後不符合第八條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適用
範圍者,應終止其未屆滿之免稅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