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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EN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創新實驗計畫,不得變更。但其變更未涉及該實驗業務之重要事項,且對參與實驗者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申請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並經審查核准後變更之。
主管機關應將核准或駁回變更申請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民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 EN
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創新實驗申請案件後六十日內完成審查,作成核准或駁回申請之決定,並將審查決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如作成駁回決定,應附駁回理由。
申請人經主管機關通知補送申請文件者,前項審查期間自文件齊備之次日起算。
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核准創新實驗時,應載明於創新實驗期間排除適用之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並得採取下列措施:
一、調整或變更實驗計畫之內容。
二、限定參與實驗者之資格條件。
三、其他附加條件或負擔。
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核准創新實驗之申請後,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其核准決定,辦理核發牌照相關作業。
前項核發牌照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