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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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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 10 條
依第八條規定召開審查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並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會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06 日 )
第 8 條
主管機關為審查閒置土地輔導改善與協商及其他相關事項,應成立產業園區閒置土地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
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在中央主管機關,由部長或其指定之人兼任,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由直轄市、縣(市)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兼任;一人為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代表;其餘委員,由各該主管機關、園區當地直轄市、縣(市)有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