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 10 條
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辦理公告時,應公告下列事項:
一、受理機關。
二、受理申請期限。
三、各園區容許變更規劃之用地類別。
四、各園區允許及不允許引進之行業類別。
五、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公告事項,主管機關得因政策或產業發展之變化予以變更。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06 日 )
第 9 條
為產業發展之需要,主管機關應視各產業園區之實際需求,分區或分期辦理公告受理各產業園區內土地所有權人用地變更規劃之申請。但園區係於本條例施行前設置,由中央主管機關管理者,在尚未移交接管前,仍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