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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稱變更產業類別,指工廠同次變更全部之產業類別,不包括因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變更產業類別之情形。
工廠管理輔導法 (民國 113 年 05 月 24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工廠設立許可事項有變更時,非經取得變更設立許可,不得辦理工廠登記。
工廠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工廠遷移廠址或變更產業類別,應重新辦理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