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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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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 10 條
本部應於辦理實地稽核作業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受稽核者。
前項稽核結果報告之內容,應包括稽核之範圍、缺失或待改善事項、前條第二項所定受稽核者未能為說明、協力或提出資料供現場查閱之情形、理由與前條第三項所定本部審核結果,及其他與稽核相關之必要內容。
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17 日 )
第 9 條
本部辦理第五條第一項實地稽核,得要求受稽核者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相關說明、協力或提供相關文件或證明供現場查閱。
受稽核者依法律有正當理由,未能為前項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資料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部提出。
本部收受前項書面後,應進行審核,依下列規定辦理,並得停止稽核作業之全部或一部:
一、認有理由者,應將審核之依據及相關資訊記載於稽核結果報告。
二、認無理由者,應要求受稽核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已停止稽核作業者,得擇期續行辦理,並於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