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
EN
第 10 條
檢察官於法院為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裁定前,得以書面撤回聲請。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
EN
第 8 條
法院認為檢察官之聲請符合第四條之規定,且得依第九條規定轉換移交國法院宣告之徒刑者,應裁定許可執行並宣告依第九條規定轉換之刑。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應准許者,應裁定駁回。
檢察官、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對法院所為裁定不服者,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但抗告法院所為之裁定,不得再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