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財團法人合併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合併辦法
EN
第 10 條
財團法人經合併許可後未依第八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向法院辦理登記,經主管機關限期通知,仍未向法院辦理登記者,應廢止其許可,並應通知法院及合併前該管主管機關。
財團法人合併辦法
(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 )
EN
第 8 條
申請合併許可之財團法人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存續法人應向法院聲請變更登記;消滅法人應聲請解散登記;新設法人應聲請設立登記。
前項情形,財團法人應自法院發給登記證書或法院公告後十五日內,將證書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送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