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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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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EN
第 10 條
紀念基金會為調查受難者受難情形,得調閱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所收藏之文件及檔案,各級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不得拒絕。其有故意違犯者,該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員應依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科以刑責。
前項所稱檔案,係指有關二二八資料,檔案上不必然有二二八字樣。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第 165 條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