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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圖像授權及出版授權利用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圖像授權及出版授權利用辦法
EN
第 10 條
申請人使用本院藏品圖像時,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院得終止授權,並限制申請人二年內不得再申請使用;已繳交之權利金或其他金額不予退還:
一、違背國家法令。
二、危害社會善良風俗。
三、實際使用情形與書面申請內容不符。
四、未經本院同意擅自再授權第三人使用。
五、未依本辦法第七條為載示。
六、其他有足生損害於本院權益之事實或行為者。
申請人因前項各款情事致本院受有損害者,本院得請求申請人賠償之,其屬可歸責於申請人之故意或過失造成第三人侵害本院權益時,申請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廢
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圖像授權及出版授權利用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08 日 )
EN
第 7 條
申請圖像授權者,應於圖版旁或適當位置載示本院法定組織全銜「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等字樣;製成品完成後二個月內,應依約繳交樣品或產品圖檔二份供本院備查。
申請出版授權利用者,應於版權頁上載示「國立故宮博物院授權監製」或依雙方議定之著作權歸屬方式登載標示;出版後二個月內,應依授權印製各類出版品契約書繳交樣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