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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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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
EN
第 10 條
董事、監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逾總人數二分之一。
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董事、監事,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不受前項續聘次數之限制;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之任期屆滿為止。
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
(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 )
EN
第 8 條
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與提升文化內容之應用及產業化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具法律、財務、行銷管理、創新科技等相關之專業人士或對文化內容有重大貢獻之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 9 條
本院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具會計、審計、稽核、法律或管理等相關學識經驗者。
監事應互推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