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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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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所稱文化創意聚落,指文化創意事業高度聚集之一定地理區域,不以同一建物、同一街廓或行政區域等明確界線劃分者為限。
本法第二十五條所稱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指從事文化創意產品創作或服務研發之個人或微型文化創意事業。
前項所稱微型文化創意事業,指員工數未滿五人之事業。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
EN
第 25 條
政府應協助設置文化創意聚落,並優先輔導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進駐,透過群聚效益促進文化創意事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