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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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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EN
第 10 條
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知悉研發成果創作人或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有第七條或前條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者,應命其迴避。
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者,利害關係人得向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申請其迴避。
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05 日 )
EN
第 7 條
研發成果創作人得參與研發成果之推廣及洽談。但應迴避其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審議或核決。
第 9 條
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與被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之營利事業間有下列利益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前一年內自該營利事業獲得合計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之財產上利益,或持有該營利事業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權。
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擔任該營利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