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6.29訂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退休之教職員,與受理優惠存款機構簽訂之優惠存款契約,於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尚未期滿者,以該日為到期日,依前條規定辦理續存。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退休之教職員,與受理優惠存款機構簽訂之優惠存款契約,於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期滿而於該日以前未辦理續存者,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辦理續存時,應持主管機關之審定函至原儲存之受理優惠存款機構,按經審定可辦理優存金額及法定優存利率辦理;其後下一期期滿之日起,由受理優惠存款機構依前條規定辦理。
前二項教職員以存單辦理優惠存款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辦理續存時,應持主管機關之審定函至原儲存之受理優惠存款機構,按經審定可辦理優存金額及法定優存利率辦理,同時辦理轉換存摺手續;其後之下一期期滿之日起,由受理優惠存款機構依前條規定辦理。
退休教職員辦理優惠存款契約之期限為二年。但優存金額或利率變動時,依主管機關審定之期限辦理。
退休教職員之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時,由受理優惠存款機構逕依經審定之可辦理優存金額及法定優存利率辦理續存。但退休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喪失優惠存款權利。
二、暫停或停止優惠存款權利。
三、溢領或誤領優存利息。
四、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時出境且戶籍經戶政機關辦理遷出登記。
五、優惠存款辦理質借,或以存單辦理優惠存款。
前項第一款所稱喪失優惠存款權利,指退休教職員有喪失、依法撤銷或廢止其請領退撫給與之情事,依本條例第七十條第三項規定應同時停止辦理其優惠存款之情形;第二款所稱暫停或停止優惠存款權利,指退休教職員有暫停或停止其請領退撫給與之情事,依本條例第七十條第三項規定應同時停止辦理其優惠存款之情形。
退休教職員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時,有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情形,致受理優惠存款機構無法辦理續存者,得親自持國民身分證、原留印鑑及存摺,辦理續存手續。但有第二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者,應俟原因消滅後,始得辦理續存手續。
前項退休教職員無法親自辦理續存手續者,除赴大陸地區者外,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休教職員在臺灣地區者,得檢具下列證件,委託親友代為辦理:
(一)受託人及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
(二)退休教職員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並應列印記事。
(三)退休教職員最近三個月內親自簽名之委託書。
二、退休教職員在海外(包括港澳地區)者,得檢具下列證件,委託親友辦理,或以書面通訊方式辦理:
(一)委託親友辦理:
1.受託人及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
2.退休教職員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並應列印記事。
3.退休教職員最近三個月內經我國駐外機構、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委託書或授權書。
(二)以書面通訊方式辦理:
1.退休教職員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並應列印記事。
2.退休教職員最近三個月內經我國駐外機構、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授權受理優惠存款機構辦理優惠存款續存手續之授權書。
退休教職員依前項規定出具之委託書或授權書係於國外製作者,應以中文姓名簽名或蓋章並應經我國駐外機構、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委託書或授權書為外文者,應併附經我國駐外機構、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退休教職員之優惠存款契約期滿後未續存者,其儲存之金額應改按一般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期滿日起二年內補辦續存手續者,溯自期滿日改按優存利率計息。
二、逾期滿日二年始補辦續存手續者,自完成續存手續之日起,按優存利率計息。
三、退休教職員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後,未及辦理續存手續即亡故者,其優存利息計至期滿日為止。
退休教職員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日前亡故者,自其亡故之次日起,終止優惠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