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
教授、副教授於延長服務期間因已無教學意願、不符合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延長服務條件或第二項規定學校自訂之延長服務條件、學校已無教學需要,學校應中止其延長服務,立即報請主管機關辦理退休,並以學校中止其延長服務之日為其退休生效日。
學校基於教學需要,經校級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認定教授、副教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徵得其同意於年滿六十五歲後繼續服務者,得辦理延長服務:
一、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
二、曾擔任國家講座主持人或國內外大學講座主持人。
三、曾獲國家產學大師獎。
四、曾獲教育部學術獎、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或師鐸獎。
五、曾獲科技部傑出研究獎勵二次以上。
六、自屆齡當月或每次延長服務屆滿之日前五年內,有一本以上個人著作出版或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性刊物公開發表與所授課程相關之重要學術論文三篇以上,對學術確有貢獻。
七、教授藝能科目自屆齡當月或每次延長服務屆滿之日前五年內,有創作、展演、技術指導三次以上,著有國際聲望。
八、所擔任課程接替人選經認定屬一時難以羅致。
九、辦理產學合作成績優良,對學術及產業界著有具體貢獻。
各校得配合校務發展,自行訂定較前項各款更嚴格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