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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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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EN
第 10 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在教學、研究上有優異表現著有學術聲望之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依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延長服務之相關規定,經核准延長服務者:
一、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曾獲有教育部學術獎者。
三、曾獲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傑出研究獎勵三次以上者。
四、最近三年內有個人著作出版,對學術確有貢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