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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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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
第 10 條
本專戶支出用途,以符合下列規定者為限:
一、選手營養費。
二、教練指導費。
三、課業輔導費。
四、運動科學支援費。
五、運動防護費。
六、訓練器材裝備費。
七、參賽報名費。
八、移地訓練費。
九、選手零用金。
十、參賽旅運費。
前項第二款所定教練,指依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檢定通過之教練。
運動員應依第一項支出用途,列明於第三條第三項計畫之經費需求及用途中。
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
(民國 108 年 01 月 08 日 )
第 3 條
教育部應於每年度下半年公告受理運動員申請認可之時程;必要時,得專案公告受理之。
運動員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曾參加前條賽事之證明文件及載明下列事項之培訓及參賽計畫(以下簡稱計畫),向教育部申請認可:
一、目標。
二、計畫期間(公告之次二年度)與其實施時間、地點、方式及內容。
三、經費需求及用途。
四、預期效益。
前項審查結果由教育部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經認可者,並將審查通過之計畫公告周知。
計畫實施時間、地點、方式及內容有變更需求者,應於計畫期間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