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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EN
依第六條或前條規定回國就讀國民中學以上之僑生,於畢業當年參加下一學程新生入學者,其優待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
一、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
(一)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參加特色招生入學者,依其採計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技術校院四年制、二年制或專科學校二年制:
(一)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未達技術校院四年制各學系最低錄取標準者,得進入臺師大僑生先修部就讀,錄取標準由臺師大僑生先修部定之。
(二)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三、大學:
(一)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其未達各學系最低錄取標準者,得進入臺師大僑生先修部就讀,錄取標準由臺師大僑生先修部定之。
(二)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第一款第二目、第二款及第三款經加分優待後分數應達錄取標準。
第一項所定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但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額錄取,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僑生畢業當年參加第一項所定升學優待,以一次為限,並僅適用於畢業當年,於下次學程考試,不予優待。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05 日 ) EN
僑生於每年招生期間,應檢具下列表件,向我國駐外機構、僑務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或經核准單獨招收僑生之大學,申請回國就學:
一、入學申請表。
二、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一)外國學校學歷:外國學校最高學歷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及成績單(中、英文以外之語文,應加附中文或英文譯本),應經駐外機構驗證或由僑務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核驗。但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區之外國學校學歷,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二)大陸地區學歷:應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三)香港或澳門學歷: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四)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
三、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
四、志願序。但向單獨招收僑生之大學提出申請者,免附。
五、招生學校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前項第二款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於申請入學國民小學一年級上學期者,免附。
僑生申請就讀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者,除檢具第一項各款表件,並應檢附經我國公證人認證之在臺監護人同意書。但已成年或經僑務主管機關同意者,免附。
前項在臺監護人,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並提出無犯罪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及稅捐機關核發最新年度個人各類所得總額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之資料清單。
符合前項規定者,每人以擔任一位僑生之在臺監護人為限。但以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或董事為監護人者,每人以擔任五位僑生之在臺監護人為限。
僑生所繳證明文件有偽造、冒用或變造等情事,應撤銷錄取資格;已註冊入學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畢業後始發現者,應由學校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追繳或註銷其學位證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自行回國擬就讀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者,得於回國之次日起九十日內,檢具第六條第一項各款相關證件,向僑務主管機關申請核轉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分發入學;其外國學校最高學歷證明文件,應經駐外機構驗證。但申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科,以華僑高中為限:
一、在臺已具有合法居留身分。
二、持停留期限在六十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停留簽證,經許可入國。
持停留期限未滿六十日,或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停留簽證,經許可入國者,得於該簽證停留期限內,持憑僑務主管機關開具之符合僑生身分資格證明文件,以擬在臺就學為由,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其所屬國內各辦事處申請改換為六十日以上且未加註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停留簽證後,依前項規定申請分發入學。
辦理第一項核定分發之機關,準用第七條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時已逾學期上課時間三分之一者,得依其申請就讀學校,分發編入適當年級隨班附讀;附讀以一年為限,經考試及格者,應承認其學籍。但申請就讀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專科學校者,應分發於下學年度入學。
符合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自行於回國之次日起九十日內在國內入學者,得至僑務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分發手續,並以該次回國入學時年級為認定入學之年級。
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有案之僑生於國民中學畢業當年,得申請分發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五年制就學。但申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科,以華僑高中為限。
依前項規定申請分發者,不得享有第十條第一項所定之升學考試優待。
依第一項及第六項規定申請分發就讀私立學校者,應先取得擬就讀學校同意函。